昆明铁路运输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7101民初509号
原告:***,男,1977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忠毅、冯星力,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七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陕西省西安市浐灞生态区广安路2899号西岸国际花园北苑10幢10401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19768125T。
法定代表人:刘培峰,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中国铁路昆明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塘双路南站新村54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62260081XX。
法定代表人:王耕捷,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中铁七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中国铁路昆明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1月16日,以双方已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7992元,减半收取计18996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陈昱荃
审 判 员 沈 洋
人民陪审员 周 惠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司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