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111民初1028号
原告:云南达丰恒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穿金路。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渝宏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中国铁路昆明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国铁路昆明局集团有限公司滇西铁路建设指挥部,住所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市。
负责人:**银。
原告云南达丰恒矿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铁路昆明局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铁路昆明局集团有限公司滇西铁路建设指挥部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4日立案。
原告诉称:因***云至临沧铁路(大临铁路)建设项目需要,被告项目建设用地需压覆原告合法登记取得的“云南省临翔区蚂蚁堆楼梯河铅锌多金属矿详查”探矿权的矿区(证号:××)。实际压覆后,被告中国铁路昆明局集团有限公司滇西铁路建设指挥部在施工过程中,在案涉矿权所在地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铁路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下,与原告协商赔偿事宜。因原、被告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遂由临翔区铁路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委托云南地质工程勘察设计研究院对案涉矿产资源进行了矿产评估。因受托单位云南地质工程勘察设计研究院不具备相应评估资质,遂经由临翔区铁路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由云南地质工程勘察设计研究院委托具有矿业权评估资质的内蒙古恒品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完成了大临铁路压覆临翔区蚂蚁堆楼梯河铅锌多金属矿探矿权评估报告。原告认为,原告合法取得的矿业权依法应该受到保护,被告实施的侵权行为压覆其矿产资源,造成了原告损失,应予赔偿。中国铁路昆明局集团有限公司滇西铁路建设指挥部系被告中国铁路昆明局集团有限公司的分公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四条之规定,其前述侵权行为产生的民事责任应由被告中国铁路昆明局集团有限公司承担。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原告诉请判令:一、被告支付原告赔偿款1701.24万元;二、被告共同支付原告资金占用损失,自2021年2月5日起,至实际支付本金全款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3.85%计算,截止起诉之日,暂计为54.58万元;三、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关于昆明环境资源法庭及辖区基层法院集中管辖环境资源案件的公告》规定涉及探矿权环境资源案件自2022年1月1日起开始由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昆明环境资源法庭集中管辖。本案原告起诉事实为矿业权受损,故依据上述规定本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本案依法移送至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处理。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