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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昆明市经开区拆迁安置局、昆明市官渡区金马街道办事处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拆迁)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7)云0111行初8号
原告:**,男,彝族,1972年5月11日生,住昆明市官渡区。
委托代理人:段**、岳书丞,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昆明市经开区拆迁安置局。
住所:昆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信息产业基地春漫大道**号。
法定代表人:毕学。
委托代理人:***、凡龙,云南曲直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昆明市官渡区金马街道办事处。
住所:昆明市官渡区金马寺大村*号。
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建纬(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昆明铁路局。
住所:昆明市塘双路南站新村***号。
委托代理人:***,昆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昆明铁路局昆明枢纽铁路建设指挥部外协部干事,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被告昆明市经开区拆迁安置局、昆明市官渡区金马街道办事处、昆明铁路局其他管理行政强制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于普廷程序于2017年4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依法报送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延长审限六个月,原告于2017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剩余25元退还原告。
审判长罗诚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红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马梓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