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583民初95号
原告:***,男,1964年11月1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昆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沉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沉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昆山乐建住房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前进西路22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57541540XX。
法定代表人:胡刚,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与被告昆山乐建住房开发有限公司债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要求变更诉讼请求第一项:确认债权转让通知成立有效,原被告债权转让法律关系成立。原告于2019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于法不悖,故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二、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