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583民初14377号
申请人:***,男,汉族,1966年11月5日生,住江苏省建湖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炯,江苏海联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海联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昆山固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城北路1299号。
法定代表人:*金阳。
被申请人:***,男,汉族,1965年1月8日生,住江苏省昆山市。
被申请人:***,女,汉族,1967年4月21日生,住江苏省昆山市。
第三人:昆山乐建住房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前进西路2200号。
法定代表人:胡刚。
荀道桂诉昆山固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昆山乐建住房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财产进行保全并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昆山固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价值300000元的财产。
二、查封冻结期间不得转让赠与、抵押或以其他方式进行处分。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