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乐建住房开发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与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5民终928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
上诉人(原审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琴,江苏沉浮律师事务所律师,共同代理上列两上诉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六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六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
原审第三人:昆山乐建住房开发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昆山乐建住房开发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18)苏0583民初162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9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18)苏0583民初1624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742元,本院予以退回。
审判长沈军芳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孟桢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