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乐建住房开发有限公司

昆山乐建住房开发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0583民初6561号
原告昆山乐建住房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苇城南路505号新江南大厦四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苏沉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尚**。
被告***。
本院在审理原告昆山乐建住房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昆山乐建住房开发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尚**、***的起诉,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昆山乐建住房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尚**、***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296元,减半收取648元,由原告昆山乐建住房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苏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