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0202民初1587号
申请人:青岛正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山东路41号4楼A1,组织机构代码:74037496-4。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担保人:***,男,1973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南区。
被申请人:青岛玖琦精细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滨海路9号内,注册号:370213228027172。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山东康迪泰克工程橡胶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华勤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00668078748L。
法定代表人:牛腾,总经理。
申请人青岛正信科技有限公司与青岛玖琦精细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山东康迪泰克工程橡胶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青岛正信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青岛玖琦精细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山东康迪泰克工程橡胶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担保人***以其名下所有的位于青岛市市北区延吉路XX号的房产为申请人的保全行为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采取相应的财产保全措施。同时,为保证担保财产的有效性,应查封担保人所提供的担保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青岛玖琦精细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山东康迪泰克工程橡胶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二、查封担保人***提供担保的位于青岛市市北区延吉路XX号的房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提示: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3、续行期限不得超过以上规定的期限。如案件在二审期间,应当与二审法院申请续行财产保全;如案件已进入执行阶段,请向执行法官申请续行财产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