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812执553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正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山东路****A1。
法定代表人:曹正强,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青岛玖琦精细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滨海路**内
法定代表人:王泽琏,职务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青岛正信科技有限公司与青岛玖琦精细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20年4月20日通过司法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青岛玖琦精细化工有限责任公司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申报表及传票,邮件显示本人签收。被执行人青岛玖琦精细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未实际履行本案给付义务。
本院于2020年4月2日、2020年7月3日分别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青岛玖琦精细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经两次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没有银行存款,本院冻结了其名下部分账户。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本案已轮候到第17查封,因轮候查封本院暂无法处置此项财产,另查,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
本院委托当地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调查被执行人的固定资产信息(设备),反馈结果显示被执行人名下无固定资产信息,设备均已处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8月29日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同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0年7月8日当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
本案申请人申请执行标的金额为1946500元,均未执行到位。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孔德军
审判员 郭树清
审判员 赵华光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赵 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