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沪0106执3628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软中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仙霞路****楼**。
法定代表人:张绍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辉,上海市诤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慧超,上海市诤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上海长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嘉定镇博乐路******>
法定代表人:高玮。
被告:**,男,1976年12月3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上海市静安区蒙古路****。
上海软中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上海长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沪0106民初4618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上海长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义务,权利人上海软中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货款1,072,960元及保全费、律师费、逾期利息等。本院于2020年5月7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和财产报告令,责令其限期履行上诉义务,并承担执行费及依法应支付的迟延履行利息。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一、向上海长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对**名下号牌为沪FHXX**的车辆进行查封,查封期限至2022年5月25日;2020年9月14日对**名下位于上海市松江区泗泾镇城松路XXX弄XXX号XXX室的房产进行轮候查封;2020年9月18日对**名下位于上海市宝山区泗塘二村XXX号503的房产(权利人:徐玉珍、**)进行轮候查封。
三、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经与申请执行人约谈,本院已告知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以上事实,有本院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的相关材料、谈话笔录和申请执行人提供的材料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因**名下号牌为沪FHXX**的车辆未实际控制,**名下两套房产均为轮候查封,上述财产暂不具备处置条件。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本案被执行人上海长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故无继续执行的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也负有继续履行本案债务的义务,并及时告知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吴晓祥
审判员 蔡 漪
审判员 肖煜影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沈 莹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
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