圣帝国际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圣帝国际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贵州黔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黔民终69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圣帝国际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通汇路14号WE商业楼2层。
法定代表人:赵喜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嘉祥,北京策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黔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延安中路48-56号。
法定代表人:郭乐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安静,贵州天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应梅,贵州天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圣帝国际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贵州黔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1日作出的(2017)黔01民初8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黔01民初86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圣帝国际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9792.80元,由其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还。
审 判 长  赵 君
审 判 员  伍 静
审 判 员  何陆坤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伍席芳
书 记 员  刘 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