圣帝国际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圣帝国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新乡市牧野区牧野镇后辛庄村村民委员会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豫0711执1697号
申请执行人圣帝国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百万庄大街11号。
法定代表人赵小津,董事长。
被执行人新乡市牧野区牧野镇后**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新乡市牧野区牧野镇后**村。
法定代表人茹庆富,村长。
圣帝国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新乡市牧野区牧野镇后**村村民委员会返还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0日作出的(2019)豫0711民初43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圣帝国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8月26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圣帝国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乡市牧野区牧野镇后**村村民委员会于2019年11月1日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圣帝国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同意被执行人新乡市牧野区牧野镇后**村村民委员会于2019年11月30日前一次性返还申请执行人圣帝国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保证金50000元、利息30000元及诉讼费1150元,共计81150元,申请人圣帝国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放弃11月份的利息,双方债权债务两清。如被执行人新乡市牧野区牧野镇后**村村民委员会逾期履行,本院将恢复原判决执行。现该案在分期履行当中,本案依职权终结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2019)豫0711民初437号民事判决书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翁玉江
审 判 员 苏守哲
审 判 员 林 晖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一日
代书记员 杜冬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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