圣帝国际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圣帝国际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与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大红门街道办事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丰民初字第20874号
原告:圣帝国际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万庄大街**号。
法定代表人:张永奕,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尚婉婷,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一波,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大红门街道办事,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大红门东后街**号号。
法定代表人:张永梅,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晓燕,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思聪,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圣帝国际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大红门街道办事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9日立案。原告圣帝国际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起诉的权利,起诉以后有增加、变更诉讼请求以及撤回起诉的权利。圣帝国际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作为本案原告,其要求撤诉是在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圣帝国际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831元,由原告圣帝国际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陈靖文
人民陪审员  杨永才
人民陪审员  黄光芳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 员代  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