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云0602执76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大理志昂保安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昭通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600MA6K414M6Y。
法定代表人杨顺,公司总经理。
住所地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
被申请执行人云南山立方广告传媒文化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600676560788C。
法定代表人臧晗,公司董事长。
住所地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大理志昂保安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昭通分公司申请执行被申请执行人云南山立方广告传媒文化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与被申请执行人私下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大理志昂保安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昭通分公司提出撤回其执行申请的请求。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大理志昂保安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昭通分公司撤回执行申请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其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2017)云0602执760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