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十六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

龙门县金屯砂石有限公司、中铁十六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津02执89号
申请执行人:龙门县金屯砂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龙门县平陵镇民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陈**鹏,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中铁十六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万新村三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龙门县金屯砂石有限公司依据[2021]津仲调字第1110号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三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天津仲裁委员会依据[2021]津仲调字第1110号调解书由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负责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