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鲁1426执1483号
申请人:德州永发焊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平原县千佛塔北路。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中铁十六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万新村**。
法定代表人:繆为刚。
申请执行人德州永发焊网制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铁十六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未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中铁十六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83511元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张合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