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津02执1875号
申请执行人:张家界东升制砂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界市永定区阳湖坪镇****七组。
法定代表人:张先文,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澧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中铁十六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万新村三区。
法定代表人:缪为刚,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张家界东升制砂有限公司依据天津仲裁委员会(2020)津仲调字第0583号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二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天津仲裁委员会(2020)津仲调字第0583号调解书由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负责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