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皖0422民初2873号
原告:***,男,1976年10月1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巨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十六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万新村三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2103203185T。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中铁十六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4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中铁十六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676元,减半收取283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