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十六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中铁十六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皖0422民初2873号 原告:***,男,1976年10月1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巨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十六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万新村三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2103203185T。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中铁十六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4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中铁十六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676元,减半收取283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