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津02执396号
申请执行人:甘洛县辰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甘洛县玉田镇阿寨村。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中铁十六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万新村三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甘洛县辰钰商贸有限公司依据天津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3]津仲调字第1652号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天津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3]津仲调字第1652号调解书由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负责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