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十六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

甘洛县辰钰商贸有限公司、中铁十六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津02执396号 申请执行人:甘洛县辰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甘洛县玉田镇阿寨村。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中铁十六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万新村三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甘洛县辰钰商贸有限公司依据天津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3]津仲调字第1652号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天津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3]津仲调字第1652号调解书由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负责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