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津02执88号
申请执行人:朝阳新圣劳务派遣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北大街金水名苑11号352C号102、202。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中铁十六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万新村三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朝阳新圣劳务派遣有限责任公司依据天津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3]津仲调字第1120号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天津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3]津仲调字第1120号调解书由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负责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