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津02执1237号
申请执行人:甘洛县利鑫建材批发经营部,住所地凉山彝族自治州甘洛县玉田镇永久村尔库组16号。
经营者:***。
被执行人:中铁十六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万新村三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甘洛县利鑫建材批发经营部依据[2023]津仲字裁第0542号裁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2023]津仲字裁第0542号裁决书裁决书由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负责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