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冀0634民初1598号
原告:***,男,1957年11月13日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河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戚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某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某某集团有限公司、某某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陈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