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十六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集团有限公司、某某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冀0634民初1598号 原告:***,男,1957年11月13日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河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戚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某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某某集团有限公司、某某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陈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