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报告财产令
(2025)皖04执242号
中铁xx局集团第xx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于2025年9月5日立案执行你(公司)与xx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采购合同纠纷一案,已向你送达执行通知书。你未履行义务,应当限期如实报告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责令你在收到此令后7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
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
此令
附: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
二〇二五年九月九日
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
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根据你院()皖04执号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
现向你院申报财产如下:
被执行人: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