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十六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

中铁十六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天洲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实施执行其他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报告财产令 (2025)皖04执242号 中铁xx局集团第xx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于2025年9月5日立案执行你(公司)与xx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采购合同纠纷一案,已向你送达执行通知书。你未履行义务,应当限期如实报告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责令你在收到此令后7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 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 此令 附: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 二〇二五年九月九日 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 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根据你院()皖04执号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 现向你院申报财产如下: 被执行人: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