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十六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某某有限公司与某某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某某集团有限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黔0523民初4158号 原告:中国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 法定代表人:庞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男,系四川兴蓉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被告:某某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 法定代表人:顾某某。 被告: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 被告:贵州某某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男,系贵州北斗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国某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与被告某某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工程公司)、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十六局)、贵州某某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8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某甲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中铁十六局、某某工程公司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某乙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甲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三被告连带赔偿原告损失470748.03元;2.本案的案件受理费4181.00元、保全费5000.00元、保险保函费2000.00元、质量鉴定费96000.00元、造价鉴定费36000.00元均由三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一、被告某某工程公司侵权行为发生过程及损害后果。原告为夹岩金遵项目施工单位,项目所包含的雷打坝倒虹管工程为南北走向施工。被告某某工程公司为贵金高速公路十四标工程的具体施工单位,其工程为东西走向,在柳塘路段与原告夹岩金遵项目雷打坝段倒虹管工程存在交叉。交叉部分的夹岩金遵项目雷打坝段倒虹管工程原告已于2019年8月完成管道安装、镇墩浇筑,且经过监理验收通过。被告某某工程公司在2021年施工过程中,造成了原告已施工完成的雷打坝倒虹管DN1400玻璃夹砂钢管管道(桩号:雷打倒1+348~雷打倒1+588)毁坏(出现鼓包、变形、接头处破裂等情况),该段内包括14#、15#、16#、17#、18#、19#镇墩共计6个镇墩。经贵院组织的诉前鉴定,被告某某工程公司共计造成原告直接经济损失470748.03元;二、被告中铁十六局承担连带责任的理由。经过公开官方渠道查询可知,贵金高速公路十四标工程虽然由被告某某工程公司实施,但实际中标人系其母公司被告中铁十六局。根据住建部建市规〔2019〕1号《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转包,但有证据证明属于挂靠或者其他违法行为的除外:(一)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包括母公司承接建筑工程后将所承接工程交由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施工的情形)或个人施工的......”。故贵金高速公路十四标工程实际由被告中铁十六局中标后转包给被告某某工程公司实施,并授权被告某某工程公司设立“某某集团有限公司贵金高速公路第十四项目经理部”具体进行施工管理,人员亦实际由被告一委派,这也是案涉贵金高速公路十四标工程施工组织及安全文明施工管理不规范的重要原因之一,从而导致本次侵权行为发生。故被告中铁十六局作为案涉侵权项目的中标施工单位,应当对本次侵权行为的发生存在过错,依法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三、被告某乙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理由。被告某乙公司作为案涉贵金高速公路十四标项目的建设单位,对整个项目的建设管理行为中发生的侵权行为负有最终责任,且对施工单位项目伊始存在的违法转包行为视而不见,存在严重的监管疏忽,故依法也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针对本案所提及侵权事件,原告多次向被告某某工程公司及被告中铁十六局发函要求妥善处理,并为此与被告某某工程公司、被告中铁十六局开展面谈协商,但一直存在较大分歧,未能最终达成一致处理意见。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依法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庭审中,原告主张本案法律关系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被告中铁十六局、某某工程公司共同答辩称,对原告提出的请求不予认可,无直接证据表明施工便道旁边转线是因为我方车辆行驶造成的损伤,因此不予认可,其他意见同我方提交的质证意见:从某甲公司提供的施工照片和施工图纸足以证明其施工顺序为从小里程开始往大里程逐段进行管道施工开挖,在大里程施工过程中存在原告方施工重载车辆在施工便道上的来回运输开挖土方外运、管道吊装、钢筋运输、大体积混凝土运输、已经反复对其施工便道进行了压实,且在××道旁边已同时有铺装完成的管道,此时便道修建使用时间不长,处于不稳定沉降期,此时重载车辆对已铺装完成的管道形成的挤压最严重,造成管道变形。从原告提供的验收资料中证明,施工过程中只对管道底部垫层进行了相关的压实工作和验收,管道两侧未经压实和验收。从原告提供的施工照片证明了,管道两侧未按设计要求处理未经性夯实,管道顶部未进行夯实。关于管道变形必须要专业受力分析。车辆行驶过程中,只有轮胎垂直于地面的压力和对沿道路方向的平行摩擦力。在道路一侧的管道如何没有受到车辆的垂直压力而变形损坏与车辆没有任何关系。从原告提供的道路与管道平面位置关系图可知,便道有两处侵占的靠外侧管线正上方,而靠山一侧管线未在道路正下方,而靠山侧同样和靠便道一侧有几乎相同数量的损坏变形,这充分说明管道损坏于车辆在施工便道行驶无关,与原告未按施工质量标准对管道两侧进行回填严实有关。 被告某乙公司辩称,一、贵州某某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2020年8月28日,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作出《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贵阳经金沙至古蔺(黔川界)高速公路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同意贵阳经金沙至古蔺(黔川界)高速公路建设。2020年11月5日,被告某乙公司与中国某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签订《贵阳经金沙至古蔺(黔川界)高速公路施工总承包合同(GJZB-03)》,项目名称为贵阳经金沙至古蔺(黔川界)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发包人为被告某乙公司,负责本项目投资、建设、运营及管理。2021年1月6日,贵州省交通运输厅作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贵阳经金沙至古蔺(黔川界)高速公路(主体工程)施工图设计的批复》,贵金高速的地质勘察内容及深度、路线设计均获批准。以上事实由有关行政部门公开文件与合同所确认。本案案由为侵权责任纠纷,原告诉称其雷打坝倒虹管工程受被告某某工程公司施工影响损坏,遭受经济损失。案涉路段的施工方为被告中铁十六局,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规定,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具体到本案,在施工过程中若因施工导致财产损害,应由施工方停止侵害以及赔偿。被告某乙公司仅是贵金高速公路发包人,未直接实施工程建设,并无直接的修建造成原告工程破坏的事实。因此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二、某乙公司不应对侵权行为负责,不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的规定,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为:一是行为人实施了某一行为或者负有法定作为义务而不作为;二是行为人行为时有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三是民事权益受到损害;四是行为人的行为与受害人的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同时具备上述四个要件,才构成侵权。被告某乙公司未实施施工行为损坏原告方工程,且被告某乙公司对施工路段事先进行了勘察,相应文件也经过政府批准,选任的总承包方也具有资质,故不存在过错。从目前来说,涉及金沙法院类似的案子,某乙公司只是项目的投资方,均不承担相关的侵权赔偿责任。被告某乙公司是贵金高速公路的建设单位而非施工单位,未直接参与施工,不是本案适格被告。被告某乙公司已取得案涉项目的相关批复,案涉项目系合法施工,且被告某乙公司选任了有资质的施工单位,不存在选任过错,因此被告某乙公司未实施侵权行为,不存在过错,不构成侵权。原告损失系受到重型机械碾压所致,应当向施工方主张赔偿。望贵院依法裁判。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承建贵州省夹岩水利枢纽及黔西北供水工程金遵干渠一标工程(以下简称某某工程),工程地点位于金沙县柳塘镇新寨雷打坝。原告施工使用的玻璃钢夹砂管在进场时经过某甲公司、供货商、监理机构、发包人验收,并形成《玻璃钢夹砂管验收单》载明“经发包人、监理机构、承包人和供货商四方现场验收,进行设备的数量及外观检查,符合管材移交条件,自验收之日起移交安装单位保管”。原告在“某某工程”施工过程中经监理机构复核同意进入下一工序并形成《工序/单元工程施工质量报验单》;经监理工程师陈某某复核质量等级为优良并形成《夹岩水利枢纽及黔西北供水工程管道安装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表》。某某工程未向发包方交付。原告陈述其施工工程的竣工时间为2019年8月。 被告某某工程公司负责“贵金高速公路第14标段”施工。被告某某工程公司陈述其施工进场时间为2021年6月份,结束时间为2023年3、4月左右。 原告案涉管段合计三十段,其中左幅管段合计十四段(编号左1-14段),右幅管段合计十六段(编号右1-16段)。其中,左1段、左8段位置与被告某某工程公司使用的施工便道重合,左2-7段、右1-9段管段位置与某某工程公司使用的施工便道相邻,左9-12段、右10-14管段位置与第二工程局公司施工范围重合。左13、14段管段、右15、16段管段位置与某某工程公司使用的施工便道及施工范围不相邻、不重合。原告本案中主张的受损管道为二十六段:左1-12段,右1-14段。 2022年9月8日,中国某某有限公司夹岩金遵项目部向被告中铁十六局发函《关于要求尽快解决雷打坝倒虹管管道修复的函》,载明:我部承建的某某工程为南北走向施工,贵公司承建的贵金高速公路为东西走向施工,贵金高速公路在柳塘路段与夹岩项目雷打坝段倒虹管工程存在交叉,交叉部分的某某工程,我部已于2019年8月完成管道安装、镇墩浇筑,且经过监理验收通过。贵公司承包的高速公路为后期新建高速公路,贵公司在2021年施工过程中,造成了我部已施工完成的雷打坝倒虹管DN1400玻璃夹砂钢管管道(桩号:雷打倒1+348~雷打倒1+588)毁坏(出现鼓包、变形、接头处破裂等情况)。为处理上述事宜,我部已多次向贵公司发函要求贵公司妥善处理。2022年8月13日,在贵公司贵金高速公路项目部会议室召开《关于施工过程中与金遵干渠1标主线交叉造成管线受损修复对接会》,根据会上双方达成的一致意见,我部于2022年8月15日向贵公司递交了《雷打坝恢复段工程量及单价编制说明书》,但截止目前,贵公司仍未对雷打坝倒虹管工程修复事宜进行明确回复。据此,我部再次对贵公司函告如下:一、关于因贵公司施工导致损坏的雷打坝倒虹管工程修复,贵公司可从下列两个处理方案可选其一执行:1.由贵公司地组织修复,修复工程于2022年10月之前完工,所修复的工程需通过夹岩金遵项目业主与监理的验收,修复所产生费用由贵公司自行承担;2.由贵公司向我部赔偿修复所需金额,由我部自行修复。修复所需的损害赔偿金额按我部已向贵公司提供的《雷打坝恢复段工程量及单价编制说明书》所记载金额为准。二、由于贵公司至今仍未明确回复工程修复相关事宜(修复方案、修复金额),造成已损坏工程修复延后,造成的二次征地或征地延期费用将由贵公司承担。三、请贵公司在收到此函后5日内向我部进行书面回复,明确贵公司选定的修复方案并与我部签署相关书面协议。若到期未回复,则视为贵公司认可并愿意赔偿我部主张的关于雷打坝倒虹管修复工程的修复金额(《雷打坝恢复段工程量及单价编制说明书》记载金额),并愿意承担修复延期造成的二次征地或征地延期费用。 2022年9月13日,某某集团有限公司贵金高速公路第十四项目经理部向原告回函《关于中国某某有限公司夹岩金遵项目部发【2022】106号〈关于要求尽快解决雷打坝倒虹管管道修复的函〉的回复》,称原告在函中提到的两个处理方案与第十四项目经理部意见有较大差异,诚请原告于2022年9月16日于第十四项目经理部会议室再次会议商讨具体处理方案。 依原告申请,本院委托贵州省建筑科学研究检测中心对案涉雷打坝倒虹管DN1400玻璃夹砂钢管管道(桩号:雷打倒1+348~雷打倒1+588)的损伤情况、损伤原因进行鉴定,并提出修复或更换等处理方案。该检测中心作出《贵州省建筑科学研究检测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编号贵州省建筑科学研究检测中心[2021]司鉴字第19号),鉴定意见为:1.鉴定结果:现场检测及分析评价结果表明,雷打坝倒虹管DN1400玻璃钢夹砂管管道(桩号:雷打倒1+348-雷打倒1+588)共有26个管段存在结构性缺陷(注:由于高速公路涵洞内靠近1+588桩号一侧的管道内存在积水,不具备检测条件,故该区域少部分管段未进行检测),缺陷类型主要为变形(代号:BX)及破裂(代号:PL)。其中,10个管段的缺陷等级评定为1级,9个管段的缺陷等级评定为II级,4个管段的缺陷等级评定为III级,3个管段的缺陷等级评定为IV级;10个管段的修复等级评定为I级,13个管段的修复等级评定为III级,2个管段的修复等级评定为III级,1个管段的修复等级评定为IV级。分析计算及评价结果详见“附件三”;2.缺陷产生的原因分析。根据管道出现的缺陷类型及分布位置,结合本次鉴定过程中在××段之外抽检的对比验证管段(远离贵金高速涵洞及施工便道区域)检测数据分析,××段管道产生的缺陷绝大多数是由于重型工程机械(或车辆)碾压管道上方或其临近覆土、使得管道遭受过大的外力挤压而导致变形或破裂;个别管段受到施工机械的直接触碰而破裂。3.处理方案建议。由于本次所鉴定的雷打坝倒虹管DN1400玻璃钢夹砂管道为新建水利枢纽工程,目前尚未投入使用;且倒虹管在正常工况下会承受水头压力,因而对工程质量的要求较高。综合考虑该工程的耐久性、管道材质特性并保证管道的正常过流截面面积,宜避免选取变形矫正或内部修补方案。根据该工程的实际情况及所处环境(处于郊外地段,具有较好的返工整修条件),提出如下分类处理方案:(1)对于修复等级为I级的管段,可不作处理(此条系从评估、鉴定的角度,根据《城镇排水管道检测与评估技术规程》“8.3.5”条的规定提出,未考虑相关验收规范对缺陷的允许限值要求);(2)对于修复等级为Ⅱ级及以上的管段,建议进行更换处理。各管段缺陷处理方案建议详见“附件三”。附件三载明:××段为:左1-12段,右1-14段;对比验证段左13段、左14段、右15段、右16段。管道缺陷产生原因:左1-8段、左11段、左12段、右2-7段、右9段、右10段、右13段为受到外力挤压;左9段、右8段、右12段为受到外力挤压及扰动;左10段为受到外力扰动;右1段、右11段为管口安装时受损;右14段为遭到施工机械触碰;左13段、左14段、右15段、右16段为空白。对于管道缺陷处理方案:左1、2、3、9、11、12段管段为更换;右2、3、4、5、7、8、9、12、13、14段管段为更换;左13段、左14段、右15段、右16段为空白;其余左右幅管段缺陷处理方案为不处理。因受到外力挤压缺陷处理方案建议为更换的管道变形率(均值)3.47%-41.67%。对比验证段:左13段、左14段的变形率0.37%,右15段变形率0.4%,右16段变形率0.33%。原告为此支付鉴定费96000.00元。 依原告申请,本院委托贵州某某有限公司对雷打坝倒虹管DN1400玻璃钢夹砂管管道(桩号:雷打倒1+348-雷打倒1+588)工程修复或更换相关费用进行工程造价鉴定。该公司作出《雷打坝倒虹管DN1400玻璃钢夹砂管管道更换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1.确定性造价鉴定意见:依据贵州省建筑科学研究检测中心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附件三“缺陷处理方案建议”和2024年3月25日补充证据《玻璃钢夹砂管质量缺陷处理施工方案》,更换破损倒虹管DN1400玻璃钢夹砂管管段16段,原管道每段管长6米,共计16*6=96米。工程造价为人民币300915.77元;2.推断性造价鉴定意见:依据2023年12月28日贵州省建筑科学研究检测中心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缺陷处理方案建议”和2024年3月25日补充证据《玻璃钢夹砂管质量缺陷处理施工方案》。且倒虹管DN1400玻璃钢夹砂管与贵金高速公路下方交叉段(桩号雷打坝K1+500~雷打坝K1+576.6)无现地貌高程,该段高程依据雷打坝K1+508处和K1+615.68处推算高程。沟槽开挖回填项目根据以上推断性造价鉴定意见说明,造价鉴定金额为人民币169832.26元,列为推断性造价鉴定意见,供委托人判断使用。原告为此支付鉴定费36000.00元。 另查明,被告某乙公司系负责贵阳经金沙至古蔺(黔川界)高速公路项目的公司,某乙公司就该项目的相关事项向贵州省交通运输厅请示。贵州省交通运输厅于2020年12月15日在官网上发布黔交许可建字〔2020〕第285号《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贵阳经金沙至古蔺(黔川界)高速公路初步设计的批复》,要求某乙公司抓紧做好该项目的各项准备工作,并按照交通运输部的有关规定及时办理质量监督手续、施工许可手续。贯彻落实省高速公路“施工标准化”“平安工地建设”以及创建“品质工程”的相关要求,加强施工期间的监管,确保工程质量安全。项目总工期(自开工之日起)4年。 贵州省交通运输厅(甲方)与中交投资有限公司、中铁中二局集团有限公司、某某集团有限公司等公司(乙方)、贵阳市人民政府、毕节市人民政府签订《贵阳经金沙至古蔺(黔川界)高速公路PPP项目投资协议》约定:乙方计划本项目于2020年6月30日前或甲方批准日期前全面开工建设,建设工期4年。 贵州某某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发包人)与中国某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承包人)签订《贵阳经金沙至古蔺(黔川界)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施工总承包合同协议书》,项目名称为贵阳经金沙至古蔺(黔川界)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承包区段所在地:毕节市金沙县。该合同附件:《中国某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总承包部施工标段明细表》载明:标段号GJTJ-13、14,单位名称某某集团有限公司;GJTJ-15、18,单位名称: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 中铁十六局(微信公众号名称:中铁十六局)于2023年4月18日发布文章《贵金高速圣天水库大桥连续梁顺利合龙》,载明“4月17日,随着最后一车混凝土浇筑完毕,由中铁十六局集团承建的贵金高速公路重难点控制性工程—胜天水库大桥连续梁右幅顺利合龙,标志着这座高墩大桥连续梁全部合龙,向着通车目标迈出了关键一步。集团二公司承建的贵金高速14标项目位于贵州省金沙县境内,全长12.94公里。” 某某工程公司(微信公众号名称:中铁十六局二公司)于2023年11月24日发布文章《今日通车!金沙县正式融入贵阳市“一小时经济圈”》,载明:由公司承建的贵金高速公路第14标段位于毕节市金沙县境内,全长12.94公里,按全封闭、完全控制出入的高速公路标准建设,双向六车道,设计时速100公里,标段内主要包括杜家山特大桥、胜天水库大桥在内的1座特大桥、9座大桥、1座中桥,以及1处服务区、1座互通立交。 庭审中,被告某某工程公司只认可涵洞下方因其施工造成的管道破裂损坏,左9段、左10段是其挖机挖破损坏的位置,对便道旁边的其他管道损坏不予认可。 上述事实,有《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贵阳经金沙至古蔺(黔川界)高速公路初步设计的批复》《关于要求尽快解决雷打坝倒虹管管道修复的函》《关于中国某某有限公司夹岩金遵项目部发【2022】106号〈关于要求尽快解决雷打坝倒虹管管道修复的函〉的回复》《贵州省建筑科学研究检测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雷打坝倒虹管DN1400玻璃钢夹砂管管道更换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山东某某集团有限公司成品管质量检验报告》《工序/单元工程施工质量报验单》《夹岩水利枢纽及黔西北供水工程管道安装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表》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本案系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应当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1)行为人行为违法,即侵害行为具有违法性。(2)行为造成他人损害,即有损害结果。(3)侵害行为与损害结果具有因果关系。(4)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即故意或者过失。 关于原告的损害结果如何认定。某某工程其原告承建,工程完工后经过了监理单位复核通过和工程质量等级评定为优良。原告本案中主张受损管道为二十六段:左1-12段,右1-14段。贵州省建筑科学研究检测中心就上述二十六段管道是否存在缺陷、产生缺陷原因、处理方案建议出具了《贵州省建筑科学研究检测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载明:根据管道出现的缺陷类型及分布位置,结合本次鉴定过程中在××段××段,右1-14段)之外抽检的对比验证管段(左13段、左14段、右15段、右16段,远离贵金高速涵洞及施工便道区域)检测数据分析,××段管道产生的缺陷绝大多数是由于重型工程机械(或车辆)碾压管道上方或其临近覆土、使得管道遭受过大的外力挤压而导致变形或破裂;个别管段受到施工机械的直接触碰而破裂。管道缺陷产生原因:左1-8段、左11段、左12段、右2-7段、右9段、右10段、右13段为受到外力挤压;左9段、右8段、右12段为受到外力挤压及扰动;左10段为受到外力扰动;右1段、右11段为管口安装时受损;右14段为遭到施工机械触碰;处理方案建议:左1、2、3、9、11、12段管段为更换;右2、3、4、5、7、8、9、12、13、14段管段为更换;其余左右幅管段缺陷处理方案为不处理。贵州某某有限公司就雷打坝倒虹管DN1400玻璃钢夹砂管管道(桩号:雷打倒1+348-雷打倒1+588)工程修复或更换相关费用进行工程造价鉴定,出具《雷打坝倒虹管DN1400玻璃钢夹砂管管道更换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1.确定性造价鉴定意见:依据《贵州省建筑科学研究检测中心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附件三“缺陷处理方案建议”和2024年3月25日补充证据《玻璃钢夹砂管质量缺陷处理施工方案》,更换破损倒虹管DN1400玻璃钢夹砂管管段16段,原管道每段管长6米,共计16*6=96米。工程造价为人民币300915.77元;2.推断性造价鉴定意见:依据2023年12月28日贵州省建筑科学研究检测中心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缺陷处理方案建议”和2024年3月25日补充证据《玻璃钢夹砂管质量缺陷处理施工方案》。且倒虹管DN1400玻璃钢夹砂管与贵金高速公路下方交叉段(桩号雷打坝K1+500~雷打坝K1+576.6)无现地貌高程,该段高程依据雷打坝K1+508处和K1+615.68处推算高程。沟槽开挖回填项目根据以上推断性造价鉴定意见说明,造价鉴定金额为人民币169832.26元。因原告承建的某某工程已施工完毕,现工程所涉管道出现缺陷需更换,更换过程中需进行沟槽开挖回填,鉴定机构依据雷打坝K1+508处和K1+615.68处推算高程,作出沟槽开挖回填项目鉴定金额为人民币169832.26元较为合理,本院予以采信。综上所述,原告损害结果为470748.03元(300915.77元+169832.26元。 关于赔偿主体及承担责任比例的问题。(一)对于某乙公司应否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某乙公司系负责贵阳经金沙至古蔺(黔川界)高速公路项目的公司,原告损害结果的原因为受到外力挤压、扰动,某乙公司发包贵阳经金沙至古蔺(黔川界)高速公路项目的行为,与原告的损害结果之间无因果关系,故某乙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二)对于中铁十六局应否承担赔偿责任,原告损害结果的原因为受到外力挤压、扰动,中铁十六局虽存在将其负责的高速公路标段交由某某工程公司施工,但中铁十六局该行为与原告的损害结果之间无因果关系,故中铁十六局公司对原告损害结果不承担责任;(三)对于某某工程公司应否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在原告主张的受损左1-12段、右1-14段管段中,左1段、左8段位置与被告某某工程公司使用的施工便道重合,左2-7段、右1-9段管段位置与某某工程公司使用的施工便道相邻,左9-12段、右10-14管段位置与第二工程局公司施工范围重合。被告某某工程公司系承建贵金高速公路第14标段的单位,其施工过程中必然会使用重型工程机械、车辆,使用案涉施工便道运输重型机械设备、材料,会使地面遭受极强的外力挤压。结合《贵州省建筑科学研究检测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已对缺陷产生的原因分析:根据管道出现的缺陷类型及分布位置,结合本次鉴定过程中在××段××段,右1-14段)之外抽检的对比验证管段(左13段、左14段、右15段、右16段,远离贵金高速涵洞及施工便道区域)检测数据分析,××段管道产生的缺陷绝大多数是由于重型工程机械(或车辆)碾压管道上方或其临近覆土、使得管道遭受过大的外力挤压而导致变形或破裂;个别管段受到施工机械的直接触碰而破裂。及某某工程公司所述“认可涵洞下方因其施工造成的管道破裂损坏,左9段、左10段是其挖机挖破损坏的位置,对便道旁边的其他管道损坏不予认可。”综合上述事实可认定某某工程公司存在侵权行为即使用施工便道运输重型机械设备、材料给施工便道地面及临近地面造成外力挤压,使用挖机挖破左9段、左10段,其行为对原告造成了损害,应承担赔偿责任。(二)对于原告是否承担责任。原告施工的工程内容已经监理单位验收合格。远离贵金高速涵洞及施工便道区域的对比验证段:左13段、左14段的变形率0.37%,右15段变形率0.4%,右16段变形率0.33%,因受到外力挤压缺陷处理方案建议为更换的管道变形率(均值)3.47%-41.67%,证实原告竣工后,已安装的管段在自竣工至今变形率较低,不足以达到需要更换的条件。案涉施工便道在原告竣工后,现有证据能证明某某工程公司使用施工便道运输重型机械设备、材料给施工便道地面及临近地面造成外力挤压,现有证据未能证明原告存在过错,故原告对其损失不承担责任。综上所述,某某工程公司使用施工便道运输重型机械设备、材料,使用挖机挖破左9段、左10段是造成原告案涉损害的直接原因,某某工程公司应当对原告案涉管段损害结果承担全部责任,原告及被告中铁十六局、某乙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原告主张中铁十六局、某乙公司承担责任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信。 关于原告主张的保险保函费2,000.00元。该项费用不是保全担保必然产生的费用,故对原告的该项诉请,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原告的主张部分合法,其合法部分本院予以支持,不合法部分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某某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某某有限公司管道损失470748.03元; 二、驳回原告中国某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181.00元(已减半),由被告某某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负担4156.00元,由原告中国某某有限公司负担25.00元。保全费5000.00元,由被告某某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负担。鉴定费96000.00元、36000.00元,合计132000.00元,由原告中国某某有限公司负担66000.00元,由被告某某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负担6600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和上诉状word格式光盘,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从本判决生效后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开始计算。 本案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何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