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天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南阳市卧龙区中原延堂租赁站、某某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303财保25号
申请人:南阳市卧龙区中原延堂租赁站,住所地南阳市312国道北边院子。
经营者:李延堂,男,汉族,1949年12月15日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84年8月12日生,系南阳市卧龙区中原延堂租赁站经营者李延堂之子,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申请人:**,男,汉族,1984年8月12日生。
被申请人:南阳天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阳市张衡东路**康泰小区。
法定代表人:周聚成,任该公司监事。
被申请人:***,男,汉族,1962年1月28日生。
申请人南阳市卧龙区中原延堂租赁站、**与被申请人南阳天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南阳市卧龙区中原延堂租赁站、**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南阳天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108,252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等的财产。并提供了财产线索:被申请人南阳天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信息(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阳仲景北路支行)。申请人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分公司出具的《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为此次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南阳市卧龙区中原延堂租赁站、**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南阳天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108,252元(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阳仲景北路支行)。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张海涛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狄晓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