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0105民初8613号
原告:新疆**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556号百信钻**A栋8层商铺807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水磨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水磨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新疆城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南湖路133号城建大厦1栋22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法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西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新疆**机电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城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9日立案。原告新疆**机电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疆**机电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城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自行和解,现原告新疆**机电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机电有限公司撤诉。
变更诉讼请求后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新疆**机电有限公司已预交2522.44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新疆**机电有限公司自愿负担。由本院退还原告新疆**机电有限公司案件受理费2497.44元。
审判员 魏 亚 冰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马晓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