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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机电有限公司、新疆城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0105民初8613号 原告:新疆**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556号百信钻**A栋8层商铺807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水磨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水磨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新疆城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南湖路133号城建大厦1栋22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法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西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新疆**机电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城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9日立案。原告新疆**机电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疆**机电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城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自行和解,现原告新疆**机电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机电有限公司撤诉。 变更诉讼请求后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新疆**机电有限公司已预交2522.44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新疆**机电有限公司自愿负担。由本院退还原告新疆**机电有限公司案件受理费2497.44元。 审判员 魏  亚  冰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马晓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