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乾智机电有限公司

***齐广日机电有限公司、***齐致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新0106民初4174号 原告:***齐广日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齐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558号京**座808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水磨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齐致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齐市天山区光明路59号时代广场小区1栋A座29层D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齐致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齐广日机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日机电公司)与被告***齐致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致远物业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日机电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致远物业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广日机电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电梯维护保养费60000元;2.判令被告承担保函费1000元,保全费630元;3.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和邮寄送达费。事实和理由:2018年11月,广日机电公司与致远物业公司签订《电梯维保服务合同》,双方约定:广日机电公司为致远物业公司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珠海街3号致远公馆小区的9台电梯提供维护保养服务;保养时间为2年即2018年12月1日至2020年11月30日止,年维保费为3万元,共2年总价为6万元。广日机电公司按合同履行全部电梯的维护保养义务(2020年2月、7月下旬、8月因疫情在家无记录),但致远物业公司经广日机电公司多次催要,均推脱至今未支付维保费用。合同第八条仲裁、起诉约定:...,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电梯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该电梯所在地在开发区珠海街3号,故原告诉至法院。     致远物业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11月,致远物业公司(甲方)与广日机电公司(乙方)签订1份编号为GR18-05《电梯维保服务合同》,约定品牌为广日牌,型号规格为MAX-E:1、层站为13/12、数量6台、年维保费3400元/台,2、层站为12/11、数量2台、年维保费3400元/台,3、层站为6/5、数量1台、年维保费2800元/台;备注:1、乙方以优惠价格提供电梯的零、配件;2、乙方提供服务费发票;年维保包费总计:30000元,合同总价:60000元;合同起止时间:从2018年12月1日起2020年11月30日止,共24月。三、维保服务内容:1、例行维保工作:按照国家规定,乙方派出维保人员对上述设备提供至少每15天1次的例行保养工作,其中包括对设备机件的安全及功能清洁、调整、检查及润滑,但不负责保持、修理及更换轿厢、外厅及扶梯等外围设备的外观及卫生(如轿厢装潢、照明、扶手带、梯级表面、栏杆等)。2、24小时紧急修理服务:甲方发现维保设备发生故障或有不正常运行现象,甲方应立即通知乙方,乙方承诺根据已接到的甲方通知,在90分钟内派员到达现场进行处理故障。若故障有乘客困于设备内,乙方根据已接到的甲方通知,在30分钟内派员到达现场处理故障。3、如需更换零件,乙方需向甲方报价并获得甲方书面认可及收到付款后更换零件。4、乙方负责协助电扶梯的政府年检工作,政府电梯年检费用由甲方承担。四、付款办法:1、按季度支付:电梯维保合同每执行3个月后10天内支付维保费7500元。2、付款方式:支票或汇款(汇款时请注明汇款单位、用途、银行帐号及合同编号)。五、双方责任:甲方:……3、在维保期间,甲方负责设备及附属设施的使用管理。机房环境和消防卫生等要满足设备运行的条件,并配备经过专业培训的设备管理人员。电梯必须由甲方专人负责看管,电梯钥匙不得随意外借。由甲方指定人员:***对乙方出具的工作联系单、报价单、电梯保养维修报告书、急修记录、元件更换记录等电梯相关文件签字确认。……乙方:1、在保养期间内,应定期对电梯设备的对应项目进行检查维修,维持甲方电梯正常安全运行。2、在保养期间内,应按规定进行保养,每次保养工作完成后,做好每台电梯保养记录,建档备查。甲方应在乙方保养人员的“电梯保养维修报告书”上签字确认。……八、仲裁、起诉:本合同如有争议,应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电梯所在地法院起诉。十、本合同附件:1、电梯保养具体项目,2、电梯保养免费零件。该合同落款甲方处有致远物业公司合同专用章签章,乙方处有广日机电公司合同专用章签章。合同签订后,广日机电公司自2018年12月起至2020年11月止每月2次为合同约定的9台电梯提供了例行保养服务,其中2020年2月、2020年7月下半月、2020年8月未提供例行保养服务。致远物业公司至今未向广日机电公司支付维修保养费。     另查明,原告为实现本案债权在诉前申请财产保全,产生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1000元、案件申请费630元。     上述事实有广日机电公司提供的编号为GR18-05《电梯维保服务合同》、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半月)维护保养记录22份、(2021)新0106财保1567号民事裁定书、新疆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当事人陈述及本案庭审笔录存卷为证。     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被告致远物业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广日机电公司与致远物业公司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的《电梯维保服务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有效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均应依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否则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关于广日机电公司要求致远物业公司支付电梯维护保养费60000元的诉讼请求有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认为,广日机电公司按照合同约定为案涉9台电梯提供了例行保养服务,致远物业公司应当按照约定向广日机电公司支付维护保养费,但直至合同履行期限届满,致远物业公司至今未支付广日机电公司该笔费用,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但因广日机电公司未于2020年2月、2020年7月下半月、2020年8月为案涉9台电梯提供维护保养服务,上述期间的费用应当予以扣除,故致远物业公司应支付广日机电公司维修保养费53750元[60000元-(30000元/年÷12个月×2.5个月)]。     关于广日机电公司要求致远物业公司支付案件申请费630元、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1000元的诉讼请求有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认为,关于案件申请费,广日机电公司为追索本案债权,在诉前申请财产保全,产生案件申请费630元,该费用致远物业公司应当承担。关于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广日机电公司为保全致远物业公司财产提供的担保系保单保函,该费用系广日机电公司的实际损失,致远物业公司应当承担。故广日机电公司该项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齐致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齐广日机电有限公司维修保养费53750元;     二、被告***齐致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原告***齐广日机电有限公司案件申请费630元;     三、被告***齐致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原告***齐广日机电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1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40.75元,减半收取计670.3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齐广日机电有限公司负担67.98元,被告***齐致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602.4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