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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广日机电有限公司与新疆致远地产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新01执315号 申请执行人:***齐广日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齐市新市区北京南路558号京**座808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新疆致远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齐市天山区光明路59号时代广场小区1栋A座28层A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齐广日机电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致远地产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委员会作出的(2019)***字第0432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新疆致远地产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齐广日机电有限公司向***齐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第四百八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新疆致远地产有限公司新疆致远地产有限公司在银行、信用社或其他金融机构账户中的存款49051.59元(其中执行标的49001.59元,案件执行费50元);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新疆致远地产有限公司应负担的迟延履行期间(至实际付款日期止)加倍债务利息及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 三、如上述款项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新疆致远地产有限公司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 二 〇 二 一 年 四 月 二 十 一 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