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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广日机电有限公司与新疆致远地产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新0106执恢134号 申请执行人:乌鲁木齐广日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泽玮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新疆致远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于2019年12月4日作出的(2019)新0106民初370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新疆致远地产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36795.2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相应银行存款; 二、采取以上措施后,仍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的,则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阿布都*** 二 O 二 一 年 三 月 十 九 日 书  记  员   者  学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