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新0106执恢134号
申请执行人:乌鲁木齐广日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泽玮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新疆致远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于2019年12月4日作出的(2019)新0106民初370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新疆致远地产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36795.2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相应银行存款;
二、采取以上措施后,仍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的,则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阿布都***
二 O 二 一 年 三 月 十 九 日
书 记 员 者 学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