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新0106执67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乌鲁木齐广日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北京南路**京华杰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泽玮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新疆致远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光明路**时代广场小区********iv>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乌鲁木齐广日机电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新疆致远地产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已执行27379元,对于剩余的案款129631元申请执行人乌鲁木齐广日机电有限公司以与被执行人新疆致远地产有限公司在协商本案的履行方案为理由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新0106执67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雷 俊
审 判 员 王 灵 燕
审 判 员 阿布都***
二 〇 二 〇 年 十 二 月 二 十 八 日
书 记 员 者 学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