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鑫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郑州鑫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濮阳市粮食储备库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豫0928执827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郑州鑫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濮阳市粮食储备库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濮阳县人民院作出(2020)豫0928民初26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濮阳市粮食储备库于2020年10月31日前支付原告郑州鑫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工程款231432元,于2020年12月31日前支付原告工程款231432元。本案经过强制执行,到位金额100000元,现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双方自愿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申请撤回对该案件的强制执行,系当事人处分自己的权利,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本案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濮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豫0928民初267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赵宏增 审判员  刘振魁 审判员  王 博
书记员  聂鹏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