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鑫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河南柒度机电工程有限公司、郑州鑫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襄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1)豫1025民初100号
原告河南柒度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柒度公司”)诉被告郑州鑫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胜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2021年1月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柒度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鲁朝臣、被告鑫胜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孟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被告诉辩争议
本院认为:本案中,柒度公司依约完成案涉工程的施工,且经竣工验收并使用,故柒度公司要求鑫盛公司支付工程款,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工程款问题,鑫盛公司辩称案涉工程存在核增核减变更情况,故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口头约定,工程据实结算,鑫盛公司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不足以充分证明上述主张,且柒度公司不予认可,故本院不予采纳。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工程款为260800元,本院予以采信。柒度公司向鑫盛公司主张增量工程款4000元,为此向本院提交了工程量增加清单及工程确认单,庭审中鑫盛公司亦认可上述单据上郭文帅、党斌伟的签字,故本院予以采信。扣除鑫盛公司已支付的工程款182560元,故鑫盛公司应向柒度公司支付工程款82240元(260800元+4000元-182560元)。 关于利息问题。因案涉工程交付时间为2018年1月24日,依照双方合同约定,质保金为合同款施工费的5%即13040元(260800元×5%),质保期为工程验收交付使用后1年,故鑫盛公司应按下列方式支付柒度公司利息:1、自2018年1月24日起至2019年1月24日止,以69200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2、自2019年1月25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以82240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 3、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完款项之日止,以82240元为本金,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院查明的法律事实 发包方鑫胜公司(甲方)将河南省豫粮粮食集团有限公司及所属企业粮库智能化升级改项目发包给柒度公司(乙方),并签订《施工承包合同》一份,约定:“一、工程概况......2.工程地点:许昌市襄城县(豫粮集团襄城粮食产业有限公司0四0二2库、襄城县颖阳粮油购销有限公司、襄城县范湖粮油购销有限公司、襄城县紫云粮油购销有限公司)。3.开工日期:2017年8月1日。4.竣工日期:2017年9月30日......五、合同价款,本合同金额见下表......合计:贰拾陆万零捌佰圆整,260800.00。六、付款方式,1.按甲方规定,支付乙方材料费,乙方出具増值税专用发票(3%),甲方于土方开挖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预付合同中的材料费。2.乙方综合布线项目完工,并出具増值税专用发票(3%)后,甲方于2个工作日内支付乙方施工合同款中30%的施工费。3.乙方项目所需硬件设备安装完毕,并出具増值税专用发票(3%)后,甲方于2个工作日内支付施工合同款中施工费的40%。4.项目竣工完毕,乙方出具増值税专用发票(3%)后,甲方于2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款中施工费的15%。5.项目竣工验收完毕后,乙方出具增值税专用发票(3%),甲方于30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款中施工费的10%。6.质保金为合同款施工费的5%,质保期满后,乙方出具增值税专用发票(3%),若无质量问题扣除有关费用后一次性无息付清(时间按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七、竣工验收及工程保修,1、本工程完工后,乙方严格执行甲方的验收标准,配合甲方进行工程验收。2、工程验收交付使用后,工程(包括设备)保质期为壹年。八、违约责任,1、甲方不能按期付款,延期部分按照银行同期利率计算赔偿乙方损失......”。 柒度公司提交的工程量增加清单显示:增加部分的最终优惠价格为4000(肆仟圆整),左下甲方处有“除备注外,其余增加内容情况基本符合实际。郭文帅,2018.1.15”。工程量确认单上载明工程内容为:1.硬土开挖及回填、软土开挖及回填。2.综合布线。3.设备安装。4.设备试运行。郭文帅在该工程量确认单中现场人员意见、签字处签署“与实际情况相符,郭文帅,2018.1.22”,党斌伟在技术工程中心意见处签署“属实,党斌伟,2018.1.24”。 柒度公司提交的项目验收证明书显示:案涉工程所有硬件设备已完成调试并正常运行,上述工程经过测试,符合要求的功能和指标,于2018年1月1日通过最终验收,郭文帅在项目经理处签字,日期:2018年4月12日。 另,柒度公司于2018年1月24日将案涉工程交付鑫盛公司使用,且鑫盛公司亦认可系该工程的初步验收。鑫盛公司自认郭文帅、党斌伟均系公司工作人员,郭文帅负责案涉工程的现场施工,党斌伟担任案涉工程的技术职务。鑫胜公司分两次通过银行账户向柒度公司共计支付182560元。 本院判决理由和结果
被告郑州鑫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河南柒度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8224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1、自2018年1月24日起至2019年1月24日止,以69200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2、自2019年1月25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以82240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3、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完款项之日止,以82240元为本金,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81元,减半收取990.5元,由被告郑州鑫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不上诉,则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必须自觉履行,否则,本院将根据对方当时当事人的申请予以强制执行。当事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在法定期限内申请执行,逾期不申请,本院将视为放弃权利。
审判员  安静珂
书记员  王清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