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鑫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河南省嵩阳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郑州鑫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506民初2156号
原告:河南省嵩阳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金梭路41号1号楼1单元4层13号。
法定代表人:周旭,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成刚,河南公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鑫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政七街13号1号楼7楼701室。
法定代表人:高国勇,经理。
被告:安阳市瑞丰粮食储备责任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安彩大道中段。
法定代表人:丁志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伟,大沧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南省嵩阳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鑫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安阳市瑞丰粮食储备责任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河南省嵩阳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3日以被告主体信息错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在本院通知的预交案件受理费期限内未再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河南省嵩阳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雷莹莹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 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