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矿工起重环卫设备有限公司

郑州开门红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河南矿工起重环卫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104民初1637号
原告:郑州开门红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白沙镇青年路南侧、光阳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苗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员工,住。
被告:河南矿工起重环卫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封丘县起重专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郑州开门红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矿工起重环卫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8日立案。原告郑州开门红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郑州开门红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州开门红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郑州开门红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