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泸溪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湘3122民初663号
原告:***,男,1975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泸溪县。
原告:***,男,1972年8月5日出生,苗族,住湖南省泸溪县。
被告:湖南龙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湖南省龙山县。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告:*支军,男,1970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泸溪县。
被告:***,男,1971年12月20日出生,苗族,住湖南省吉首市。
原告***、***与被告湖南龙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湖南龙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未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湖南龙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四日
代理书记员***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