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龙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龙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及泸溪县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湘31民终107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龙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唐春华。
上诉人(原审被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新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支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纯纯,泸溪县兴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第三人:泸溪县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负责人:***。
上诉人湖南龙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及原审第三人泸溪县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泸溪县人民法院(2018)湘3122民初3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对于《农开项目工程施工合同》第五条中约定的24万元费用性质及实际履行情况,以及*支军应负担的费用金额等基本事实需进一步查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泸溪县人民法院(2018)湘3122民初34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南省泸溪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湖南龙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821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向柏林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六日
法官助理*伟
书记员向俊庭
附法律条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