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0105民初660号
原告:辽宁申安亚明照明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海玲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
被告:沈阳市皇姑区城市建设局
原告辽宁申安亚明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市皇姑区城市建设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8日立案。原告辽宁申安亚明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辽宁申安亚明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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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何景卫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于琬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