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陕01执保99号之一
申请保全人陕西盛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长乐西路安仁坊8号楼2904室。
法定代表人:郭清洲,该公司总经理。
被保全人西安榜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国际港务大道6号楼综合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李炫坤,董事长。
申请保全人陕西盛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西安榜样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陕01民初1004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裁定书裁定冻结被保全人西安榜样实业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00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的期限为三年)。
现申请人申请查封被保全人西安榜样实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西安国际港务区柳新路以南、港务大道以西土地面积为22888.79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地块编号为:GW2-(11)-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保全人西安榜样实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西安国际港务区柳新路以南、港务大道以西土地面积为22888.79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地块编号为:GW2-(11)-1.
二、查封期间,未经本院准许,被保全人不得转让、变卖、出租、过户和设立他项权利。
三、以上土地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17年月日起至2020年月日止)。
本裁作出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苟为民
代理审判员 盛崎森
执 行 员 王长选
二〇一七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李玲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