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桓盛科技有限公司

石家庄桓盛科技有限公司、邯郸市邯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冀0131执22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石家庄桓盛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邯郸市邯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冀0131民初2260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邯郸市邯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916237.65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