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冀0110民初1613号
原告石家庄桓盛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石家庄科林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9日立案。原告石家庄桓盛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石家庄桓盛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石家庄桓盛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50元,由石家庄桓盛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霞
书记员 王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