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冀0131执恢777号
申请执行人石家***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7年4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市。
被执行人:邯郸市邯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石家***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邯郸市邯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邯郸市邯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500000元,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十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