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清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浙0382财保73号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法瑞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山市明阳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法瑞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中山市明阳电器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下的存款643469.32元。案外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已出具保函为该保全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中山市明阳电器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下的存款643469.32元。
二、冻结期限为一年。
申请人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被告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郑古月
代书记员 陈姣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