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明阳电器有限公司

深圳市昌明瑞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与中山市明阳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粤2071民初23410号之一
原告深圳市昌明瑞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山市明阳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8日立案。原告深圳市昌明瑞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昌明瑞电力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并无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昌明瑞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998元,减半收取计4999元,诉讼保全申请费3619元,合计861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深圳市昌明瑞电力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石慧
书记员  龙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