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粤0605民初32505号
原告中山市明阳电器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9日立案。原告中山市明阳电器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中山市明阳电器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梁 宁
书记员 徐国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