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106执18944号
申请执行人:中山市明阳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开发区江陵西路25号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2821190333。
法定代表人:张传卫,该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少容、梁世颂,均系广东道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广州京盛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30号601-C09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5942217X3。
法定代表人:李炎,该司执行董事及总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山市明阳电器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州京盛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粤0106民初5318号民事调解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生效法律文书:一、被执行人广州京盛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确认欠申请执行人中山市明阳电器有限公司到货款747073.8元;二、被执行人广州京盛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分两期向申请执行人中山市明阳电器有限公司支付上述款项,于2021年4月30日前向申请执行人中山市明阳电器有限公司支付30万元,于2021年5月31日前向申请执行人中山市明阳电器有限公司支付447073.8元,被执行人广州京盛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按期履行付款,申请执行人中山市明阳电器有限公司放弃利息主张。若被执行人广州京盛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未按时支付任一期款项,申请执行人中山市明阳电器有限公司有权向法院申请执行全部未付款本金及利息(利息以未付款为本金,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自2020年1月19日起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三、本案受理费5751元由被执行人广州京盛数码科技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已由申请执行人中山市明阳电器有限公司预付,由被执行人广州京盛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31日前向申请执行人中山市明阳电器有限公司迳付)。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21年6月18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尽快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
本院依职权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情况,经执行,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号(详见冻结财产清单);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车牌号为粤A5××**梅赛德斯-奔驰牌汽车,上述查封的车辆未实际控制,暂无法处理。除上述财产,未查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经到被执行人工商注册住址(即广州市天河区××路××号××查找被执行人,经查,上述地址大门紧闭,经多次敲门无人响应,并等候多时无人进出,其去向不明,亦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表示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其他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多方执行措施后,上述查封的车辆未实际控制故暂无法处理,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表示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其他财产线索,故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粤0106执18944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
本案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对本裁定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宋劲松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许美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