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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临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浙0113民初1003号
原告:中山市明阳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火炬开发区江陵西路25号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2821190333。
法定代表人:张传卫,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世颂,广东道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少容,广东道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云泰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临平区南苑街道北湖街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063954098L。
法定代表人:李定海,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迹罕,男,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中山市明阳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阳公司)诉被告杭州云泰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吴高高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12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明阳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少容、被告云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夏迹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双方自行和解无果,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明阳公司起诉称:2018年1月,明阳公司、云泰公司签订《杭州临平银泰城大商业专变配电高低压柜供应工程合同文件》,约定:云泰公司向明阳公司采购高低压及辅助设备,合同总价1160万元。其后,明阳公司依约向云泰公司交付了11202425.52元设备产品并开具了发票,然云泰公司在前述合同项下的工程已于2018年7月11日验收通过后,仅付款986万元,至今尚欠余款1342425.52元未付。明阳公司自行催要无果,故起诉请求判令:一、被告云泰公司支付原告明阳公司货款1342425.52元及逾期付款利息187566元(暂计至2021年9月30日,此后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所欠货款为本金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另计);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云泰公司承担。
为支持其诉讼主张,明阳公司向本院提交《杭州临平银泰城大商业专变配电高低压柜供应工程合同文件》、《产品发货单》、送电合格单(成套)、发票、银行回单、企业询证函、余额调节表、履约保函等材料,在卷佐证。
被告云泰公司答辩称,欠款属实,但因双方正商谈由明阳公司向云泰公司购买房产并以房款抵偿涉案欠款,故不应由云泰公司承担逾期付款利息损失。
为证明双方沟通抵偿的事实,云泰公司提供云泰公司总经理应站权与明阳公司总经理董艺建微信聊天记录打印件一组,在卷佐证。
经质证,云泰公司对明阳公司提交的证据无异议,明阳公司对云泰公司提供的证据真实性无异议,确认双方有协商过程,但主张并无达成书面协议。
经审查,明阳公司、云泰公司提供的证据与本案相关,本院予以确认,并结合材料内容予以综合认定。
根据明阳公司、云泰公司提供的证据以及双方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意见,本院认定的本案事实如下:
2018年1月,明阳公司作为供方、云泰公司作为需方签订《大商业专变配电高低压柜供应工程合同》,约定:云泰公司为明阳公司提供名称为高低压开关柜及辅助设备一批(设备编号及型号详见合同报价清单),合同总价1160万元。交货时间:按需方指令要求批次供货,具体确定日期以下发发货通知单为准。需方应按合同约定支付价款,需方逾期支付的,需方以未付款为基数按每天万分之三支付违约金,但违约金总金额不得超过合同总价款的20%。价款结算方式及期限:1、预付款:合同签订后15天内需方向供方支付合同总价的30%作为预付款。2、设备到货款:设备到达现场,质保文件(包括产品合格证、说明书及检测报告等相关材料)核实无误,且双方验收合格交接完成后10个日历天内,需方支付审批批次设备总价的40%;3、通电验收款:设备通电验收,或货全部到现场之日起满2个月,两者时间以先到为准,需方支付至审批批次设备总价的85%;4、结算款:工程竣工验收并结算,或者非由于产品质量等可归结于供方的原因,致使全部货物自交货验收之日起3个月届满时,仍无法进行或无法通过安装验收的,供方须提供付款资料(付款资料包括:卖方的付款报告、相应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安装验收合格证明、竣工结算造价确认书。如交货3个月非卖方原因导致无法验收的,则付款资料中不包括施工验收合格证明、竣工结算造价确认书),付款文件齐全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至本合同结算款的95%。5、保修款:结算总价的5%将作为质量保修金,保修期满后一次性付清。保修期自验收合格移交物业签收之日起计算。合同质量要求、技术标准、供方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和期限,运输方式、交(提)货地点及风险转移时间,产品要求、验收标准、方法及提出异议期限等事项作出了约定。
其后,明阳公司依约向云泰公司提供高低压开关柜及辅助设备并开具了相关增值税发票,总计货值11202425.52元。云泰公司收货安装后,于2018年6月12日投运试用,并于2018年7月4日进行设备现场调试检修送电情况。
2018年7月11日,云泰公司作为接收单位出具《送电验收报告(成套)》,注明“已送电”。
因前述合同履行,云泰公司向明阳公司支付货款986万元,其中包括2018年2月12日支付的348万元、9月27日支付的232万元、11月9日支付了232万元、2019年4月8日、5月17日支付的100万元和74万元。
嗣后,明阳公司向云泰公司要求支付前述合同项下的剩余货款1342425.52元未果,遂涉讼。
本院认为,明阳公司与云泰公司之间的高低压开关柜及辅助设备购销合同合法有效。云泰公司接收明阳公司所供设备后,未能完全支付,已构成违约,明阳公司有权要求云泰公司继续付款并承担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云泰公司提出双方正协商以购房款抵偿前述货款,但并无达成明确可执行意见,故其提出无需承担逾期付款利息损失的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明阳公司的诉讼请求,合理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故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杭州云泰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山市明阳电器有限公司货款1342425.52元;
二、被告杭州云泰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山市明阳电器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187566元(暂计至2021年9月30日,此后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以所欠货款为本金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另计)。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8570元,减半收取928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14285元,由被告杭州云泰购物中心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中山市明阳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杭州云泰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吴高高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沈嘉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