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明阳电器有限公司

中山市明阳电器有限公司、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广东火电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112民初13828号
原告:中山市明阳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火炬开发区江陵西路25号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2821190333。
法定代表人:张传卫,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少容,广东道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世颂,广东道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广东火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红荔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617412056Q。
法定代表人:刘瑞华。
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南方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固兴社区红湾共和工业路2号1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EFMXJ6A。
法定代表人:周小能,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彬,系公司法务。
原告中山市明阳电器有限公司诉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广东火电工程有限公司、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南方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8日立案。原告中山市明阳电器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山市明阳电器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山市明阳电器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7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中山市明阳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    娜
二〇二一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罗文娟(代)
附:本裁定主要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