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杭州市临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浙0113民初1004号
原告:中山市明阳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开发区江陵西路25号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2821190333。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道***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道***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云泰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临平区南苑街道北湖街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063954098L。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中山市明阳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阳公司)诉被告杭州云泰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12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明阳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云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因双方对事实争议大,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独任审,并经双方自行和解无果,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明阳公司起诉称:2019年5月,明阳公司、云泰公司签订《杭州临平***写字楼及酒店高低压柜采购合同文件》,约定:云泰公司向明阳公司采购高低压及辅助设备,合同总价8244399.87元。其后,明阳公司依约向云泰公司交付设备产品,然云泰公司在前述合同项下的工程已于2019年12月20日验收通过后,仅付款6595519.89元,至今尚有余款1648879.98元未付。明阳公司自行催要无果,故起诉请求判令:一、被告云泰公司支付原告明阳公司货款1648879.98元及逾期付款利息91315元(自2019年12月31日起暂计至2021年9月30日,此后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所欠货款为本金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另计);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云泰公司承担。
为支持前述诉讼主张,明阳公司向本院提交《杭州临平***大商业专变配电高低压柜供应工程合同文件》、《产品发货单》、送电合格单(成套)、发票、银行回单、企业询证函、余额调节表等材料,在卷佐证。
被告云泰公司答辩称,与明阳公司签订的涉案采购合同属实,但双方尚未完成结算,在明阳公司的企业询证函、余额调节表上**,系为配合明阳公司上市审计需要,并非对双方货款的实际结算确认,故尚不具备支付剩余货款的条件。
为证明前述答辩意见,云泰公司提供企业询证函、余额调节表、《确认函》以及云泰公司工程部员工童淑珍、财务经理***与明阳公司财务微信聊天记录,在案佐证。
经质证,云泰公司对明阳公司提交的证据除对企业询证函、余额调节表的关联性有异议,主张系为配合企业询证函、余额调节表上市出具外,其他无异议;明阳公司对云泰公司提供的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主张数据系双方真实的结算数据,但非云泰公司所述为配合公司上市所出具。
经审查,明阳公司、云泰公司提供的证据与本案相关,本院予以确认,并结合材料内容予以综合认定。
根据明阳公司、云泰公司提供的证据以及双方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意见,本院认定的本案事实如下:
2019年5月,明阳公司作为供应商、云泰公司作为业主签订《杭州临平***写字楼及酒店高低压采购合同文件》,约定:明阳公司向云泰公司采购高低压柜,合同价捌佰贰拾肆万肆仟叁佰玖拾玖元捌角柒分(8244399.87元)。第六条中期付款约定:(1)无预付款。(2)履约保函:合同签订之日起7个日历天内,供方按业主认可的格式和内容向业主提交有效的、金额为供应合同总价10%的履约保函;(3)排产款:供方提出书面排产通知(提前一个月)后的7个日历天内,业主向供方支付审批批次设备总价的20%;(4)设备到货款:设备到达现场,质保文件(包括产品合格证、说明书及检测报告等相关材料)核实无误,且双方验收合格交接完成后10个日历天内,业主支付该批次设备供应合同总价60%的货款;(5)安装验收款:安装调试完成,验收合格且结算完成后,供应商须提供付款资料(付款资料包括:供应商的付款报告、相应金额的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安装验收合格证明、竣工结算造价确认书),付款文件齐全后10个工作日内业主向供应商累计支付至本合同结算款的95%,质量保证金为结算总价的5%;(6)质量保证金的退还:验收合格后2年,质保期内如果不存在履约纠纷未解决的情况,质保期满后,业主无息退还质量保证金。(7)在供方未按合同要求提供有效的履约保函前,业主有权拒绝支付所有的费用;供方按照业主要求开具合法足额的税务发票将是业主支付合同价款的前提之(8)为确保款项的及时支付,供方应须向业主提供专项资金账户供本项目资金来往用(或按照商务投标中的承诺或双方商定的付款方式执行)。业主将本合同约定款项付至该账户,即视为付款义务已完成。工程结算约定:1、合同中已有的单价执行合同价格;原合同中没有的价格参照报价单中的价格;合同中或报价单中都没有的设备单价由业主、供应商双方协商,重新确定设备单价。供应商提报的工程结算及变更签证结算不可高估冒算,否则将承担由此所产生的造价咨询费用。为防止供应商高估结算,供应商报送的结算造价最终核减额在审核总价5%以内(含5%)的造价咨询酬金由业主支付,若结算造价最终核减额超出5%,则超出部分而引起的造价咨询酬金增加部分由供应商支付,相应费用计算标准为:按照沪建计联[2005]834号、沪价费[2005]056号《上海市建设工程造价服务和工程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因本项目聘请的造价顾问为上海地区的公司,故采用上海的收费标准)规定供应商承担的工程造价审核收费,由业主代扣代付给造价顾问公司(或经业主同意由供应商直接支付给造价顾问公司)。若供应商报送的结算金额超出最终审定结算金额10%(含10%)时,供应商除支付造价咨询酬金外,还需承担超出部分3%的罚金扣款,业主有权自应付款中直接扣除罚金,并取消今后对银泰工程的投标资格。2、“供应商开出相应金额的合法税务发票后,业主再支付对应的款项,否则业主有权拒绝付款,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和责任均由供应商承担。3、北京云城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将对项目公司审核完成的结算进行复审,供应商应严格遵守本公司三级审核相关约定。合同还就交货、包装与验收产品质量保证与售后服务、业主、监理及安装商权利与义务,违约责任、履约保证和质量保证及保修期限等事项作出了约定。
其后,明阳公司依约向云泰公司提供高低压开关柜及辅助设备。云泰公司收货安装后,于2019年12月20日投运,明阳公司并于同日进行设备现场调试检查送电情况后,记录“现场我司根据杭州云泰购物中心有限公司的技术协议要求供货UniSwitch柜8台、KYN28A-12柜20台、GCS柜78台、直流屏:GZDW-110V100AH1套、后台管理系统2套、密集母线槽:1000Z12米、1250A44米、3150A17米,经现场安装、调试完成后于12月20日送电运行,且运行一切正常”,云泰公司出具《送电合格单(成套)》并在该合格单下方验收结果栏注明“合同所有设备现场送电运行正常”后在验收人处**确认。
因前述合同履行,明阳公司于2019年8月5日和8月15日向云泰公司合计开具了价税金额为6595519.89元的增值税发票,云泰公司则向明阳公司支付前述票据项下的货款,其中包括2019年8月14日支付的1648879.97元,2019年11月28日支付了350万元和2020年1月15日支付了1446639.92元。
2020年12月3日,明阳公司出具《确认函》,内容载有“……我公司与贵公司于2019年签订了项目名称为杭州临平***写字楼及酒店高低压采购合同,合同金额8244399.87元,我司2019年累计发货7193154.71,累计开票6595519.89,累计收到货款5148879.97,截止2019年12月31日,我公司开票应收贵司余额为1446639.92元,未开票应收贵公司余额为1972734.10。2019年我公司累计发货给贵公司的商品中,其中已开票不含税金额为5836743.27,未开票不含税金额为528880.37。以上数据仅供我上市公司核对,请杭州云泰购物中心有限公司配合用印”。
2021年7月,明阳公司向云泰公司邮寄《企业征询函》,内容载明:明阳公司聘请志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深圳分所、**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市金社(广州)律师事务所正对本公司财务报表进行审计,遵照中国证券管理委员会、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深圳交易所的要求,应当征询本公司与贵公司的往来交易、关联关系即其他事项。下列往来交易信息出自本公司账面记录,如与贵公司记录相符,请在本函件下端“信息证明无误”处签章证明,如有不符,请在“信息不符”处列明不符项目。如存在与本公司有关的未列入本函的其他事项,也请在“信息不符”处列出这些项目的金额和详细自理。其中在《企业征询函》中所记的本公司与贵公司的往来账项列示载明:截至2021年6月30日,本公司应收账款,备注已开票含税金额为1342425.52元,备注未开票含税金额为1648879.96元。云泰公司收件后,于2021年8月4日在征询函列目处提示有“如金额相符,请填写√;如金额不符,请列明贵公司账面记录的金额”的栏目中,对已开票含税金额为1342425.52元后填写“√”,在备注未开票含税金额为1648879.96元后填写为“零元”,且在征询函最后页注有“信息不符,请列明不符项目及具体内容(或在本函背面书面)”一栏中注写“不符情况,已在上表名列明细中说明填列”,加盖云泰公司公章后,按征询函要求寄送给志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深圳分所。
其后,云泰公司工作人员***制作《函证不符余额调节表》,记明“2021年度往余额调节表”贵司应付余额情况为“已开票含税金额1342425.52元;未开票含税金额0元”,“我司应收余额”为“已开票含税金额1342425.52元;未开票含税金额1648879.98元”,余额调节事项为“已签收未开票金额(有发货签收单),金额1648879.98元”,调节后金额均为“2991305.50元”后,发送云泰公司要求**确认,云泰公司工作人员***收件后在前述《函证不符余额调节表》中**并回寄给明阳公司。
2021年10月18日,***微信联系***称“你们拿着余额调节表起诉我们公司了吗?”,***回复“我不清楚啊,我只负责征询函,其他不是我负责的”“为什么要起诉?要不要我问一下”,并在收到***发送的内容为“当时说好我们是配合你们上市才盖的余额调节表的”的讯息后,回复“是这样的呀”,后又在收到***发送的“本来我们数据都对不上的,当时说好是配合你们上市我们才盖的余额调节表的”讯息后,确认“是的”。
嗣后,明阳公司、云泰公司因前述款项协商未果,遂涉讼。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系明阳公司主张的安装验收款的付款条件以及质量保证金的退还条件是否成就。根据审理查明,对于付款,双方在涉案《杭州临平***大商业专变配电高低压柜供应工程合同文件》第六条第(5)(6)项中约定,安装验收款的支付条件为“安装调试完成,验收合格且结算完成后,供应商须提供付款资料(付款资料包括:供应商的付款报告、相应金额的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安装验收合格证明、竣工结算造价确认书),付款文件齐全后10个工作日内业主向供应商累计支付至本合同结算款的95%,质量保证金为结算总价的5%”,质量保证金的退还条件为“验收合格后2年,质保期内如果不存在履约纠纷未解决的情况,质保期满后,业主无息退还质量保证金”。诉讼中,明阳公司主***公司已在2021年8月的《函证不符余额调节表》中**确认明阳公司对云泰公司存在“已签收未开票(有发货签收单)的应收货款1648879.98元”,可证明双方已结算完成,故相应款项的付款条件已成就。对此,本院认为,审查明阳公司提供的《企业征询函》,该函件载明系因财务报表审计发送,云泰公司在收件后对于征询函中所记载的与涉案合同履行相关“备注未开票含税金额1648879.96元”的应收账款回复意见是“零元”、“不符情况”,其后虽应明阳公司要求在云泰公司制作的《函证不符余额调节表》中加盖公章,但从双方前述业务经办人员的微信沟通记录显示,云泰公司在前述《函证不符余额调节表》**系为配合明阳公司上市需要,非系对双方完成结算的确定,故明阳公司持该《函证不符余额调节表》主张双方结算已完成的诉讼意见,理据不足。鉴于在本案裁判作出前,明阳公司未有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已与云泰公司就涉案合同进行并完成结算,亦未按付款要求开具相应数额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故本院采纳云泰公司的抗辩意见,认定案涉合同货款的付款条件尚未成就。对明阳公司要求云泰公司付款并承担逾期付款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中山市明阳电器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0462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25462元,由原告中山市明阳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