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钰印通信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包头市钰印通信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与***、包头市宏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内0207民初835号
原告:包头市钰印通信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少先路2号商会大厦1-50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鹿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鹿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5年9月8日出生,朝鲜族,包头市宏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职工,现住包头市东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孚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包头市宏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九原区沙河镇办事处韩庆坝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孚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包头市钰印通信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钰印公司)诉被告***、包头市宏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刚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8日立案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钰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被告宏刚公司及二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返还原告687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3月27日,原告与被告宏刚公司签订《小区互联网光纤接入协议》,约定原告对被告宏刚公司管理的惠德花园小区进行中国移动互联网接入。同日,被告***以保证金的名义向原告索取30000元现金及价值共计38700元的3部三星手机。后来,***刚公司没有履行协议,而是将惠德花园的光纤接入工程承包给他人,被告收取原告的现金和手机没有法律依据和合同依据,属于不当得利,损害了原告的利益,故原告诉至法院。
被告宏刚公司辩称:双方签订的《小区互联网光纤接入协议》合法有效,原告没有履行合同义务,已经构成违约,现金30000元及3部手机,是光纤接入工程的准入费用,原告无权要求返还68700元;
被告***辩称:我一直没有阻拦原告履行合同,现在合同有效且在履行过程中,是因为原告和移动公司价钱谈不拢,导致原告一直无法给我们安宽带,且合同上没有写必须是原告一家安装,原告仍然应当履行合同义务,我们不存在违约。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3月27日,原告与被告宏刚公司签订《小区互联网光纤接入协议》,约定由乙方(钰印公司)出资对甲方(宏刚公司)管辖的惠德花园小区进行中国移动互联网接入,并约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等事宜。该协议在签订单位处盖有两公司的公章,被告***在被告宏刚公司的代表处签字。同日,被告***出具收条一份,内容是收到钰印公司交来的30000元现金及3部B2017三星手机。该合同至今没有履行完毕。后原告认为被告宏刚公司将惠德花园的光纤接入工程承包给他人,被告收取原告的现金和手机没有法律依据和合同依据,属于不当得利,故原告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本案的第一个争议焦点是被告收取原告30000元现金及3部B2017三星手机是否属于不当得利。第二个争议焦点是被告是否应当返还原告68700元。针对第一个争议焦点,本院认为,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依据,取得不当利益,而本案中,被告收取原告30000元现金及3部B2017三星手机的事实,虽然在双方签订的协议中并未明确约定,但原告主张是履行合同的保证金,被告主张是原告给付的入网费,由此可见,虽然在30000元现金及3部B2017三星手机的性质上双方存在争议,但双方均认可以上给付是基于双方签订的《小区互联网光纤接入协议》的给付,故该给付并非没有合法的依据。同时,被告***代表***刚公司签订合同并收取费用和手机,是职务行为,亦非没有合法的依据。综上。被告收取原告30000元现金及3部B2017三星手机不应认定为为不当得利。针对第二个争议焦点,本院认为,双方签订的《小区互联网光纤接入协议》原告没有主张解除,且未提供证据证明被告宏刚公司存在违约致使原告无法继续履行合同,被告宏刚公司亦认为原告应当继续履行合同,故双方的合同正在履行过程中,原告基于合同给付被告的30000元现金及3部B2017三星手机,原告无权要求返还。同时,原告提供的关于三部手机价值的收据和出库单,不足以证明手机的价值,故原告要求被告返还68700元的诉请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本案不属于不当得利,且原告钰印公司没有要求解除合同而直接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要求返还基于合同给付被告的财产,不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包头市钰印通信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75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包头市钰印通信技术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XX
二零一八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一百二十二条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