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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6)新2301执1077号申请执行人:北二变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法定代表人:包存海,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男,汉族,1967年12月出生,住昌吉市。本院在执行北二变集团有限公司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权利人依据昌吉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新23民终0021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申请执行标的210906.6元,未执行标的210906.6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与申请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双方约定被执行人于2016年12月30日前将本案案款全部给付完毕,和解协议达成后申请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人的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昌吉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新23民终0021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蒋根军审判员曹斌审判员吴海喜二0一六年十月十八日书记员李玉梅